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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体育课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6日 00:00    作者:    点击:[]

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内容

考核办法和成绩记载

1、体育课程考核成绩得评定,根据体育教学大纲要求的考核标准进行考试。

2、学生应参加体育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和考核。学生按规定上课,对缺课达到教学内容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考核。

3、因实习、气候及场馆维修等因素影响,设计教学内容考核时,如不少于该项内容学时数三分之一,应按正常考核标准执行;如多于三分之一,由部主任在原有考核标准的基础上,酌情制定考核标准。

4、在校学生必须完成所规定的体育课程及学分数。

5、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教务处统一安排组织补考。教师不得擅自安排学生跟正常教学班进行补考。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到教务处办理补考手续。

二、成绩管理与上报

1、成绩管理

学生的体育课成绩由体育教学部统一进行管理。学生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成绩,由教研室统一组织成绩输入工作。

2、成绩更正

填报成绩后任课教师不能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部主任同意后方可更改。成绩更正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

3、成绩上报

学生得每学期体育课考核成绩由体育教学部在学期末统一报到教务处。

三、实施要求

1、每学期的课程考核,任课教师必须按体育教学部制定的考核标准评分办法认真执行,并及时填报成绩。

2、每学期开课之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有助于学生了解所学课程内容和课外进行有效地针对性练习。

3、体育教师必须认真学习课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掌握了解课程考核的具体处理办法,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评定成绩时,应及时通报部主任,并详尽说明情况。

4、教师不得擅自更改考核时间和内容,必须严格遵守教学大纲的规定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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