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由教研室在学期结束前,研究确定下学期教师授课计划,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部主任审批。
二、对于新进及新任课教师,不许现进行试讲,由教研室研究认可,教研室主任同意,报部主任批准,方可安排任教。
三、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循课程表,不得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因公务变动应及时报学院教务处或部主任予以调课。
四、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授课计划,认真完成教学进度,不得随意增减授课时数。
五、授课计划一经批准,不得变动。授课计划以两学时为一授课单元,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书写教案、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六、凡任课教师上课没有教案者,视为失职,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