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践行“健康第一”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学校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涉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注重工作实效,对在学校体育工作开展、校园体育活动组织、各级体育竞赛参与、学生体质提升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实行年度评选制,坚持分类评价、特色发展原则。第二年春季学期初组织开展评选活动。
第二章评选项目及参评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共设置“体育工作先进单位”“体育工作先进班级”“教职工优秀体育协会”“学生优秀体育社团”“校园体育之星”“运动队优秀队员”六类奖项。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拔推荐。
第四条各奖项目评选范围与条件
(一)体育工作先进单位
1.评选范围:除体育教学部外的各教学单位。由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评选条件,综合考量选拔推荐。
2.评选条件:
(1)组织保障有力。单位领导重视体育工作,积极配合学校体育教学部各项工作,有明确的体育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将体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2)体测成绩优秀。本单位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或优良率位居全校前三名或较上年度有明显提升。
(3)体育活动丰富。积极组织本单位师生参加学校各项体育赛事和活动,年度内开展或参与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不少于2次,师生参与率高。
(4)体育氛围浓厚。积极支持学生体育社团发展,营造良好体育文化氛围。单位所属教职工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组建或参与校级体育协会。
(5)竞赛成绩突出。在学校运动会、专项体育比赛中团体总分或获奖名次位居前列。
(6)在体育工作开展中探索实施创新举措,形成具有本单位特色的体育工作亮点,体育育人成效显著,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二)体育工作先进班级
1.评选范围:全校各行政班级。由各二级学院结合评选条件选拔推荐。
2.评选条件:
(1)体育课出勤率高,课堂表现良好,体育课成绩优良率位居本学院前列。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班级内有固定的体育锻炼小组或体育兴趣团队。
(3)积极组织班级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与竞赛,且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班级体育活动,体育氛围浓厚。
(4)班级学生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优良率不低于同年级平均水平。
(5)班级学生在各级体育竞赛、校园健康跑活动中无违规违纪行为,发扬良好体育道德风尚。
(三)教职工优秀体育协会
评选范围:经学校工会备案、运行一年以上的教职工体育协会。由学校工会结合评选条件选拔推荐。
评选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协会有完善的组织章程、会员管理制度,负责人履职尽责。
(2)开展常态化活动。年度内组织开展日常训练或活动不少于20次,参与会员人数稳定,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3)赛事参与积极。积极组织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展现良好精神风貌,取得较好成绩。
(4)内部管理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收费、弄虚作假等情况。会员满意度高。
(5)带动作用明显。能够吸纳新会员,带动更多教职工参与体育锻炼,协会凝聚力强。
(四)学生优秀体育社团
1.评选范围:经校团委或二级学院备案、成立一年以上的体育类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结合评选条件选拔推荐。
2.评选条件:
(1)组织建设规范。社团章程完善,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团队稳定,财务公开透明,年审合格。
(2)活动开展丰富。定期组织社团内部训练、交流活动,每学期开展面向全校的特色体育活动不少于2次,参与群体广泛、影响力强。
(3)竞赛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校内外体育竞赛,在同类社团中成绩突出或进步明显。
(4)文化传承有力。注重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开展体育文化宣传,社团成员体育道德风尚良好。
(5)成员评价良好。会员对社团满意度高,评选年度内未发生任何体育安全责任事故。
(五)校园体育之星
评选范围: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由二级学院、研究生处结合评选条件,综合考量选拔推荐。
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思想品德优良,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
(2)运动水平突出。在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前八名,或在校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团体项目为主力队员)。
(3)体育精神彰显。热爱体育运动,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和竞赛,在训练比赛中表现出顽强拼搏、团结协作的体育精神。
(4)示范作用显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带动身边同学参与体育活动,在校园体育文化传播中发挥积极作用。
(5)体测等级良好。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6)可优先考虑:为学校体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积极参加体育志愿服务者;体育社团骨干成员。
(六)运动队优秀队员
1.评选范围:校级运动队正式注册队员。由各运动队教练员结合评选条件选拔推荐。
2.评选条件:
(1)思想作风过硬。政治立场坚定,遵守校纪校规和运动队管理规定,尊敬师长,团结队友,无违规违纪记录。
(2)训练态度端正。认真参加训练,训练态度端正,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教练员安排的训练任务。
(3)竞赛成绩优异。年度内在代表学校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得前八名,团体项目获得前六名且为主力队员。
(4)赛场作风优良。遵守赛风赛纪,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展现良好精神风貌,无违反赛风赛纪行为。
(5)学业成绩合格。学习态度端正,无学业预警情况,能够妥善处理训练与学习的关系。
(6)可优先考虑:在重大赛事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担任运动队队长或骨干者。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五条评选工作由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协同配合。
第六条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发布通知: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发布评选通知,明确时间安排、各项目名额、报送材料要求等。
(二)推荐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集体、个人按要求提交参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向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评议:成立由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负责人和体育专家组成的评审工作组,对参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表彰名单。
(四)公示表彰:拟表彰名单在校内公开平台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正式表彰名单。
第四章表彰与管理
第七条对获评各类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
第八条获评“优秀运动员”“校园体育之星”等个人荣誉称号者,将其获奖情况纳入个人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作为学校评奖评优、综合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参评个人或集体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的,查实后撤销其获评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励;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校纪校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东政法学院体育工作委员会
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