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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体育教学部 体育运动队外出参赛管理办法 (试 行)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30日 17:15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体育教学部体育运动队外出参赛管理,提升体育运动队竞技水平和比赛成绩,确保外出参赛工作有序、安全、高效开展,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教学部所属各体育运动队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校外各级各类体育赛事。

二、外出参赛管理要求

(一)领队、教练员资格要求

1. 外出参赛运动队的领队,应按照赛事等级、组织方要求等因素结合体育教学部工作实际确定。必要时需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外出参赛运动队的教练员,原则上应由本专业或长期从事该运动项目教学、训练的教师担任。

2. 教练员须具备所带项目的专项技能,能够熟练掌握比赛套路、技术动作或战术配合,并具有独立完成日常训练、赛前指导及临场指挥的能力。

3. 教练员在申请带队参赛前,应由体育教学部组织技能认定(可结合水平考核一并进行);经认定不具备相应技能或无法完成规范示范教学者,不得作为外出参赛教练员。

4. 严禁由非本专业或未通过技能认定的教师挂名带队、实际不参与训练和比赛指导。

(二)提前报备

各运动队负责人应于每学期初向教务办公室提交《年度外出参赛计划表》(见附件1),填报拟参赛项目、主办单位、预计参赛人数、预算等信息。未纳入计划的外出参赛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临时参赛的,须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补报。

(三)水平考核

由教练组提出初步参赛人选,体育教学部组织专项考核(含技术、体能、心理等),对运动队竞赛水平进行综合评估。考核不达标者,不得推荐参赛。

(四)研究决定

经党总支会议对参赛事项进行政治把关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形成决议,确定是否同意参赛。

(五)经费保障

1. 原则上由体育教学部保障参赛报名费用。

2. 每年每队限1次外出比赛,超出次数或预算额度须“一事一议”,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专项审批。

3. 交通、食宿等费用依据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赛事通知要求执行,鼓励节约、合理支出。

(六)安全保障

1. 外出参赛须明确领队、教练、队员三级安全责任。

2. 领队为第一责任人,教练负责训练、比赛及日常管理的直接安全责任,队员须签订《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

3. 出发前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奖励措施

1.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队教练组,在年底绩效奖金分配中给予适当奖励。

2. 奖励标准由体育教学部党总支根据比赛项目、级别、获奖等次、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评定,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议后产生。

三、其他事项

1. 本办法由体育教学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年度外出参赛计划表

附件2: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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