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 [2007] 7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文件精神,以及《<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政法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分工
(一)组织领导
1、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院(系)、校医院和体育教学部等部门组成的《标准》实施领导小组,保证《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成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办公室,配备专(兼)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处理《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具体事务。配备体质测试相应设备和管理人员,完成学生体质测试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标准》的总体部署,筹划必要的场地、器材设备以及经费,把握实施工作的总体方向。
2、《标准》实施工作办公室:制定年度体质健康测试工作计划,安排测试场地与器材设备,测试班级及时间安排,测试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协调好各部门间的相关工作,处理好《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3、教务处:提供或确认学生的档案信息,做好学生体质测试成绩的认定、学分计算,以及学生《标准》成绩登记卡的档案管理工作。
4、学生工作处:(1)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健康意识,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日常体育锻炼。(2)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加强学生日常体育锻炼,做好学生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的监管,使学生能够每天坚持锻炼1小时,逐步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好习惯。(3)学生《标准》成绩作为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评定的指标之一,应纳入学生的相关评定工作之中,全面而严谨地做好此项工作。
5、体育教学部:安排具体的测试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担具体的测试工作,如期完成每年的数据统计处理、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
6、各院系:(1)配合完成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将信息报送到《标准》实施办公室。(2)组织好本院系各班级按时参加《标准》测试,做好学生伤、残、病情况的申请工作;做好学生参加日常体育锻炼出勤情况的统计,并作为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的加分因素。(3)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推动学生体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7、校医院:负责《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卫生健康工作,具体做好测试场所的卫生安全、测试现场的急救安全,配合做好病、残学生的体质机能鉴定工作。
二、《标准》测试办法
(一)测试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为受测对象。
(二)测试时间: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完成学生的测试工作。10月25日至31日完成数据统计、处理和数据上报工作。
(三)测试内容:主要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按百分制记分。
各测试项目情况及评价指标、测试项目类别权重系数(见附件一)
(四)评分标准:每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三、组织实施
(一)测试工作
1、学生信息采集。每学年开学初完成对入校新生的学生信息采集工作。由《标准》实施办公室下发通知至各院系,教务处学籍科负责完成信息采集,并最终报送至《标准》实施办公室。
2、测试工作。由《标准》实施办公室具体安排测试的场地、器材、测试的班级、时间段和工作人员。体育教学部负责学生按时参加测试。
3、数据统计和上报。在《标准》实施办公室的具体安排下,由数据管理技术人员完成数据的统计和报表。学生测试结果将反馈至各院系。学校统计结果将报呈校领导批示,最终完成上报省数据管理中心和国家教育部。
(二)体育活动开展
1、体育课:体育课教学要将提高学生机能水平和身体素质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之一,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开展体育锻炼,控制好学生的运动时间和运动强度,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要严格执行体育课考勤制度,促使人人参与运动,有目的、有计划、有区别地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2、课外体育活动:学生工作处、团委、各院系要将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列入部门日常工作,充分利用学校的场地、器材等资源,认真组织和引导学生因地、因时地开展好各种体育健身活动,营造校园体育锻炼氛围,逐步培养学生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各班级可根据《标准》测试项目和学生体质状况开展专项练习,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四、测试成绩管理
(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它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标准》测试的总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二)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院证明,体育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五、其它注意事项
(一)对《标准》测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学校考试作弊、违纪的规定,给予处理。
(二)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组织,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及仪器消毒,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三)《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四)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我校全日制学生中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